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陕州区电厂路由东向西行至禹王路交叉口附近时,撞到行人史某某。经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史某某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史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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