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30 日14 点18 分,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黄梅县孔垄镇西厢大道老第一机械厂出发,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黄梅县孔垄镇孔严公路马坊口村交叉路口时,被正在交通整治的孔垅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邢某某现场吹气检测,显示数值为84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邢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随后将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带至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2020年11 月2 日,经江西省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被提取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20】毒物鉴字第0458号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记先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梅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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