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住驻马店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Q*****小型轿车,沿确山县**镇**村委**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邢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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