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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里**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阳新县**湖、**、**一带形成以柯某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8年,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打处。被告人邢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加入该组织,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舒某某、某某甲(均已判刑)手下成员。邢某某长期接受该组织管理和安排,多次参加组织活动,积极参加有组织的2012年2月人民医院寻衅滋事案和2011年排市后山赌场放哨违法事件,系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2012年2月8日晚,舒某某来到阳新县人民医院,准备探望受伤在此住院的某某甲时,无意中碰到之前砍伤自己的袁某某。舒某某给某某甲打电话,让其帮忙报复袁某某。某某甲安排正在病房探望自己的被告人邢某某和某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前去与舒某某会和。邢某某和李某某下楼后根据舒某某的指挥,意图强行控制袁某某,袁反抗后逃跑。邢某某等四人一同追赶上袁某某后,某某乙、黄某某持刀将袁某某全身多处砍伤,邢某某、李某某亦用拳脚对袁某某实施殴打。之后,邢某某等人将袁某某强行带上舒某某的面包车往五里湖方向行驶,中途见袁某某伤势过重,在城南客运站附近将其扔下车后扬长而去。经法医学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在犯寻衅滋事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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