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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合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邢**,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镇邢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汝州市看守所,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押回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邢**,邢**虚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卧虎山庄老年公寓工程项目,骗取了程**的信任,于2015年4月29日与邢**签订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后邢**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陆续骗取程**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的陈述;4、被告人邢**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8985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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