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30日20时40分,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接到报警,警察达某某、于某某赶赴现场处理警务,在包头市东河区**镇**村被告人邢某某租住的住宅内,对邢某某劝阻打斗行为时,被告人邢某某用拳头殴打处警警察达某某的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接处警平台记录、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包头市蒙医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
3.证人高某某、邢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刑事谅解书;
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