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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6时许,在瓦房店市某镇某村,被告人邢某某因其女儿李某某与女婿郑某某离婚一事,在郑某某家殴打郑某某,而后郑某某报警。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辅警李某某出警,在传唤邢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过程中,邢某某不配合,朝辅警李某某面部打了一耳光,并对李某某进行言语侮辱。经诊断,李某某头面部外伤,头面部闭合性挫伤,右肘关节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证复印件、李某某诊断书等;2.证人张某某、郑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助理检察员:  曲燕京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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