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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与朋友在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北门**饭店吃饭,后因其朋友醉酒闹事,兰州市公安局雁西路派出所民警韩某某接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前往现场处警时,遭到被告人邢某某挥拳殴打,后被控制带上警车返回派出所途中,再次辱骂处警人员并用脚猛踩警车变速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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