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3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3********,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103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元**户,个体。2014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10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和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邢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好一起吸食冰毒,后赵某某开车拉着邢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处购买冰毒,之后赵某某、邢某某返回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元**户邢某某的住处,后邢某某在该处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邢某某与赵某某联系好一起吸食冰毒,该二人一起到王某某处购买冰毒后,赵某某与邢某某返回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元**户邢某某的住处,后邢某某在该家中卧室内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下午,赵某某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楼**单元**户邢某某的住处,后邢某某拿出之前吸食剩下的冰毒,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以上总计三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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