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湾**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邢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海港区广顺厚现代城4-1-1803室内,多次容留贾某某、杜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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