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购买到毒品大麻烟叶后,叫张某某来其住处(位于广东省龙川县**镇**路**楼**楼,下同)玩,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在客厅吸食了大麻烟叶。2020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购买了一支大麻电子烟,同时帮张某某购买了一支大麻电子烟,收到大麻电子烟后,被告人邢某某和张某某在被告人邢某某的住处客厅吸食了大麻电子烟。2020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带着购买的大麻烟油和大麻电子烟来到被告人邢某某的住处,后两人在客厅吸食了大麻电子烟。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调取证据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信息核查;
3.证人张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华医大司鉴[2020]毒鉴第1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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