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行政村。2011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20年6月13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强制戒毒地年,2020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史某某携带毒品小包,在平舆县东**镇***行政村***被告人邢某某全家,因毒瘾发作,史某某问邢某某是否吸老黄皮,邢某某拒绝后吸食后让史某某在自家院子东侧的卫生间内将毒品老黄皮吸食。约一周后(2020年5月)的一天史某某再次携带毒品小包来到邢某某家,在邢某某同意后,以同样的方式在邢某某院子东侧厕所内将毒品老黄皮吸食。约三天后,史某某携带毒品小包又一次来到邢某某家,在邢某某同意后,在邢某某院子东侧厕所内以同样的方式将毒品老黄皮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邢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4.辩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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