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桥**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委托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到本市江汉区**路**号**酒店登记入住8801房,并支付三小时房费人民币80元,容留吸毒人员金某某、付某某、刘某某3人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委托付某某再次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办理了续房手续。2020年1月8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酒店将被告人邢某某及吸毒人员金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抓获,同时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8颗,经毒品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物品中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72克。经检验,金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邢某某的尿样毒品检测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开房记录截图、指认案发地点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忠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