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8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4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2月12日、2017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多次以不服劳动教养、土地纠纷等问题未获政府解决为由到*****附近上访。2011年8月16日,临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邢某某反映的土地、劳动教养问题三级终结,临泉县公安局对邢某某反映的其他问题也已作出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多次对邢某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训诫后,邢某某依然坚持到***附近进行信访,其中2016年5月22日,邢某某在***附近以呼喊口号的形式进行信访,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从宾馆调取的邢某某入住视频,与邢某某通话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