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乌拉特前旗**镇**社区*区社**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与同事贾某某、藏某某、徐某某、雷某某酒后来到乌拉特前旗**镇**酒吧饮酒。期间,被告人邢某某拿起两瓶啤酒走到王某甲、赵某某跟前,搭讪并强行搂抱二人。王某甲的丈夫王某乙和同行的朋友周某某看到后,与被告人邢某某争吵理论并相互揪扯,王某甲从卡座站起来也和被告人邢某某相互揪扯。在相互揪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拿起啤酒瓶将王某甲的头部打伤。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邢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藏某某、徐某某、贾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勘验文书;
5.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 巴金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文书;
6.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成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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