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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97********,汉族,专科在读,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村**号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邢某某得知售卖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下称“三件套”)可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三件套”出售给他人,对方许诺支付其人民币350元。

2020年6月30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南开区被他人冒充公安民警实施诈骗,其中向被告人邢某某名下该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49989元。2020年7月3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冯某某在本市河东区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中向被告人邢某某名下该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6300元。2020年7月3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任某某在云南省云宁市被他人以网上交友为名实施诈骗,其中向被告人邢某某名下该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49980元。2020年7月3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谭某某在重庆市石柱县被他人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其中向被告人邢某某名下该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180000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深蓝游泳健身俱乐部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信网络诈骗立案决定书、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任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检查笔录;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邓衍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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