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里**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个体。于2016年4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邢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颐宏路东南角,租用了石家庄市新华区金百姓生活广场的场地,开设了智博娱乐会所。在该娱乐会所内设置三组可供13人同时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由张某某等人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由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负责收银、上分,由赵某某、康某某等人负责机修、保安工作。2019年4月25日该会所被查获,当场抓获违法参赌人员白某某等10人。查获“飞机”赌博机,计壹组(3口)。“金币传说”赌博机,计壹组(6口),“决战万圣夜”赌博机,计壹组(4口)。被查获游戏机经鉴定认定为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叁组,共13口。违法参赌人员通过邢某某放置在会所内的以焦某某手机卡注册的微信名为“感谢经历”和支付宝名为“焦某某”的支付宝等方式付款后在赌博机上上分进行赌博活动。经查,邢某某从焦某某处借用了焦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和移动电话卡,从康某某处借用了康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使用,智博娱乐会所收取赌资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先后转入焦某某、康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转入邢某某使用的支付宝或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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