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镇**村**号, 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张某甲、李某,邢某乙、赵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在位于尧都区贾得乡贾升村贾某某(已判决)的房屋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邢某甲为赌场积极招揽多名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参与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4月20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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