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3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连江县人,家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职业: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4月9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1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邢某某得知有人在自己经营的“开心天地”动漫城内玩赌博游戏机时偷取游戏积分,并在前台兑换了600元人民币后,前往位于欣山镇的“开心天地”动漫城将正在玩赌博机的被害人谢某某、冯某某扣押在游戏厅办公室,对其二人强制搜身,强行抢走了两人携带的手机、驾驶证、身份证及共600元现金,并提出要被害人谢某某拿出5000元现金进行私了,被害人谢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邢某某电话邀集负责游戏厅看场子的社会闲散人员同案犯欧阳某某、唐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至“开心天地”动漫城处理此事。
同案犯欧阳某某、唐某某以持械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谢某某拿出5000元私了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邢某某指使同案犯欧阳某某、唐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殴打,同案犯欧阳某某先从办公室角落里拿着一根空心铁管殴打被害人谢某某,打完后再将铁管递给唐某某,由同案犯唐某某继续殴打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谢某某被殴打后将银行卡交出,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之后,同案犯欧阳某某拿着被害人谢某某的银行卡前往取款机取得1200元现金并交给了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邢某某获得1200元现金后仍继续将被害人谢某某、冯某某进行扣押,直至安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才前往案发现场将被害人谢某某、冯某某解救出来。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为轻微伤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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