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三亚市**路**号**栋**房,住原籍。因涉嫌抢劫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于是从家里拿了一把剪刀携带在身上,准备到三亚湾路一带作案。2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来到三亚湾路至团结街交叉口处时,看见被害人梁某某坐在沙滩上看手机,邢某某靠近梁某某,趁机从梁某某手中抢到一部IPHONE 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79元)后,迅速逃离现场,梁某某立即追赶,当邢某某跑了三、四米时,被梁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抓住,陈某某等人按倒压住邢某某的过程中,邢某某称其身上有刀,并将手伸向其口袋处,为避免伤人,陈某某按住邢某某的手,并从邢某某口袋掏出一把剪刀,陈某某的手指被剪刀划伤。梁某某拿回其被抢的手机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放开邢某某,邢某某起身离开现场,被害人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公安干警在三亚湾与团结路的交叉口处将邢某某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被抢手机;2.书证: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的陈述: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证言;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4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三亚市**医院**科大楼**楼**科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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