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亳州市谯城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邢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5月份正式营业,2018年10月份停产。2019年1月份李某、孟某某等人到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邢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1月22日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亳州市谯城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亳人社监令20194号),邢某某在收到该文书后一直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224718元。后邢某某的丈夫肖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2日分两次转入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账户共计18.70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肖某某已经支付给工人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3册共317页。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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