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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8年11月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7时许,在张北县张北镇庙滩村邢某某的牛场里,安某某和邢某某因合伙贩牛算账的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打架,邢某某用铁锹将安某某的头部、手部打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安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邢某某已积极赔偿了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人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亮

检察员:宋 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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