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7时许,在张北县张北镇庙滩村邢某某的牛场里,安某某和邢某某因合伙贩牛算账的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打架,邢某某用铁锹将安某某的头部、手部打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安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邢某某已积极赔偿了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人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亮
检察员:宋 梅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