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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现住古交市**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古交市刘家巷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邢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按倒在地并用脚踹被害人刘某某的胸部,致被害人刘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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