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现住古交市**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古交市刘家巷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邢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按倒在地,并用脚踹被害人刘某某的胸部,致被害人刘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