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物业三楼宿舍内,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邢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证明、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玉杰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3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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