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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未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号。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物业三楼宿舍内,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邢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证明、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玉杰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3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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