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同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下午3、4点钟,在威海市南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邢某甲因对被害人刘某某向其索要财物不满而用手打刘某某一巴掌,致刘某某左耳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左),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7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邢某甲到南海新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214****;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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