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新沂市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新沂市**街道**村**组金某某(孕妇)家中,被告人邢某某因其亲属的车祸赔偿问题与金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邢某某掌掴江某某脸部,脚踹金某某腹部,致金某某流产。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 被害人金某某的主要损伤为腹部外伤致流产,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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