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土灶馆饭店股东,暂住本市高新区**公馆**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委**组**号)。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7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邢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体育中心篮球场与被害人吴某某打篮球时因肢体接触发生争执,后邢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篮球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晶晶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高新区**公馆**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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