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3时许,曲阳县**乡**村刘某某因琐事到本村邢某乙家大门口辱骂邢某乙,后邢某乙之子被告人邢某甲用菜刀将刘某某右胳膊砍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右肘部外侧创口瘢痕长达11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使右肱骨外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使肱桡肌、桡侧腕伸肌断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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