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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7********,中专文化,的士司机,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路**理发店内打牌,因嫌被告人邢某某在旁边玩手机刷抖音声音过大,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吵。邢某某一时气愤,跑到理发店二楼自己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将谭某某右手臂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右肘部裂创长度为14.3cm,右桡神经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6日,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邢某某及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取得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已经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邢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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