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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村,现住昔阳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与酒后来到昔阳县**小区**室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冲突,期间,邢某某用拳头杵刘某某脸部一拳,致使刘某某+1齿根折脱落、21+III°松动,21+无保留价值,进行拔除,根据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21+1齿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昔阳县**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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