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5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有同居关系。2019年10月13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昌黎县广缘公寓西侧路上相遇,二人因欠款纠纷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邢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推倒致其右侧股骨颈骨折。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住院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其他材料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五份。
6.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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