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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6********,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约5时许,在灵璧县**镇**村,村民黄某某与赵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赵某某将其婆婆被告人邢某某拉至现场与黄某某理论。后被告人邢某某把黄某某家的厕所墙上的大砖推掉,砸到正在修建厕所的黄某某,致黄某某右腿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邢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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