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5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市**镇**村**屯家中饮酒后与邢某甲(刑某某长子)产生矛盾,邢某某想起经常被邢某甲无故打、骂,新生怨恨,邢某某在家中找来一根木棒,持木棒打趴在其家东屋炕上的邢某甲头部数下,致邢某甲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甲因被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许某某、邢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洮南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
4.洮南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
5.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
6.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
7.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博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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