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凌晨2时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驾驶琼BS****小轿车载孙某某(在逃)等停靠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急诊室附近,接了李某某、文某某等三名男子上车后在人行道上实施连续左转弯掉头,恰遇唐某某驾驶琼D7****二轮摩托车载洪某甲、洪某乙沿着乐安路往三角路红绿灯方向,唐某某驾驶琼D7****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碰撞琼BS****小轿车左侧驾驶座门上,摩托车乘员洪某甲、洪某乙撞到琼BS****小轿车前档玻璃后滚落地面,琼D7****二轮摩托车连同驾驶员唐某某拖挂在琼BS****小轿车左侧驾驶座门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无视琼D7****二轮摩托车连同驾驶员唐某某拖挂在其左侧驾驶座门上,继续驾驶琼BS****小轿车实施左转弯,拖挂着琼D7****二轮摩托车及驾驶员唐某某往县政府方向逃逸,导致唐某某被拖带摩擦碾压,致唐某某左耳廓全部缺失、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及身体多处擦伤。被告人邢某某驾驶琼BS****小轿车拖挂着琼D7****二轮摩托车及驾驶员唐某某,至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附近的小巷口处下车逃离。随后,孙某某将琼BS****小轿车驾驶转移藏匿,后用摩托车接送被告人邢某某躲藏。2019年3月,孙某某将琼BS****小轿车转移至**镇**汽修厂,将该车车损修复。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①送检的琼D7****轻便二轮摩托车前面部位与琼BS****号小轿车左侧部位发生碰撞;②唐某某身上损伤是与琼BS****号小轿车碰撞并该车拖摩擦碾压形成的。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邢某某负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洪某乙无责任,洪某甲无责任。
2019年2月20日、28日,被告人邢某某的家人共向被害人唐某某赔偿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琼BS****起亚牌小轿车(外观已修复)、一辆琼D7****二轮摩托车;
2.书证:⑴常住人口信息表;⑵归案说明;⑶提取笔录;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⑸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⑹卡口监控照片;⑺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⑻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涉案车辆车损照片; ⑼协议书及收条;
3.证人洪某甲、洪某乙、周某甲、文某某、周某乙、吉某甲、李某某、吉某乙、陈某某、洪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⑴(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A-0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⑵琼公平鉴[2019]痕鉴字第1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27120190000062号);
7.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照片;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实施连续左转弯掉头,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对方摩托车及驾驶员拖挂在其车辆上,仍继续驾车实施左转弯拖带着对方摩托车及驾驶员逃逸,导致对方摩托车驾驶员被拖带摩擦碾压致重伤二级,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人民币90000元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被害人唐某某询问笔录中壹份。
3.涉案财物一辆琼BS****起亚牌小轿车、一辆琼D7****二轮摩托车,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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