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杨学士村杨某某家门口向杨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邢某某在自己的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刺杨某某胸部欲杀死杨某某,因杨某某逃离未果。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书证、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为报复泄愤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少利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