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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捕前北京市大兴区****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24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前妻祖某某家里商谈孩子的探视及抚养费问题,因未谈拢,邢某某跑到祖某某家厨房持刀准备行凶,因祖某某报警及时制止。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事先买好菜刀与食物再次到前妻祖某某家里,继续与前妻祖某某商谈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由于双方没有谈拢,被告人邢某某用事先买好的菜刀朝前妻祖某某的头部及祖某某母亲韩某某的头部连砍数刀,欲将祖某某及其母亲砍死,随后祖某某的家人合力将被告人邢某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祖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祖某某、韩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邢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试听资料:光盘五张;

7书证: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贺随

2020年9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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