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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9********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38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浙FP366F的红色飞度牌小型汽车,沿安新县容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际头中队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验,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酒精检测仪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查扣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海波

2020年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33340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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