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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涉嫌贪污罪)(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洪洞县**乡**村原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现住洪洞县**乡**村。因犯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洪洞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洪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洪洞县曲亭水库大坝坍塌事故致**乡**村受灾,被告人邢某某利用担任**乡**村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村救灾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救灾款共计人民币223650元。

被告人邢某某在协助**乡政府对受灾村民赔偿过程中,负责统计本村具体受灾情况并上报乡镇府,被告人邢某某在统计过程中,在受灾村民名下多报受灾莲菜地面积和受灾杨树株数,并将统计结果上报乡政府。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以该村13户村民种植的36亩莲菜地受灾,每亩莲菜地赔偿2000元为由,向**乡政府申请拨付救灾款人民币72000元。2013年7月16日,救灾款兑户发放后,邢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向其中9户受灾村民收回救灾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邢某某据为己有。

2013年9月4日,被告人邢某某以该村19户村民种植的5748棵杨树受灾,向**乡政府申请拨付救灾款479600元,救灾款兑户发放后,邢某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向其中14户受灾村民收回救灾款共计人民币201650元,由邢某某个人支配使用,其中33900元用于抵顶邢某某个人的民间借款及利息,剩余167750元邢某某据为己有;此外,被告人邢某某为向刘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在刘某某名下虚列杨树270株,套取救灾款人民币27000元,用于向刘某某、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发放工资25000元,剩余的2000元,邢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利用担任**村村委主任的便利,在申报**村救灾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救灾款共计人民币22365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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