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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爆炸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街**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爆炸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4日,被告人邢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不满,想用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和二人同归于尽。8时04分,邢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KTV四楼厨房内先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并手持打火机,等待张某某进入厨房,张某某走到厨房门口听到液化气罐漏气声音后,迅速进入厨房将液化气罐阀门关掉,并将液化气罐扔到厨房对面的凉菜间内。邢某某手持菜刀追赶张某某,被张某某堵在厨房内,后邢某某从厨房出来,张某某迅速逃跑并大声喊吕某某。随后,邢某某进入凉菜间内将门反锁,欲以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自杀,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吕某某、兰某某站在凉菜间门外拉拽房门并大喊邢某某开门。8时11分,邢某某点燃液化气罐,将凉菜间门外的兰某某、吕某某炸伤,四楼部分物品受损。8时30分,邢某某在KTV四楼楼顶欲跳楼自杀,23时许,邢某某从楼顶被安全解救下来。经鉴定:兰某某、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说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

2.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露元           

                                                  2021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6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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