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街**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爆炸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邢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不满,想用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和二人同归于尽。8时04分,邢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KTV四楼厨房内先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并手持打火机,等待张某某进入厨房,张某某走到厨房门口听到液化气罐漏气声音后,迅速进入厨房将液化气罐阀门关掉,并将液化气罐扔到厨房对面的凉菜间内。邢某某手持菜刀追赶张某某,被张某某堵在厨房内,后邢某某从厨房出来,张某某迅速逃跑并大声喊吕某某。随后,邢某某进入凉菜间内将门反锁,欲以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自杀,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吕某某、兰某某站在凉菜间门外拉拽房门并大喊邢某某开门。8时11分,邢某某点燃液化气罐,将凉菜间门外的兰某某、吕某某炸伤,四楼部分物品受损。8时30分,邢某某在KTV四楼楼顶欲跳楼自杀,23时许,邢某某从楼顶被安全解救下来。经鉴定:兰某某、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说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
2.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露元
2021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6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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