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邢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施某某(另案处理)、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杞县阳堌镇中了城村,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锨等工具,对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明代李卓古墓进行盗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施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王某某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腾蛟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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