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9********,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因盗窃罪于1996年5月27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敲诈于2002年7月1日被巢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于2006年3月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因盗窃(未遂)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上海市闸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分公司**宿舍***号孙某甲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孙某甲家房门,并进入孙某甲房屋内,盗窃孙某甲家中现金500元、醉三秋老陈酿白酒一瓶。
2、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朱某甲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朱某甲家房门,并进入朱某甲房屋内,盗窃朱某甲家中电子手表一只、上海公交卡一张。
3、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陈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陈某某家房门,并进入陈某某房屋内,盗窃陈某某家中900元现金。
4、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杨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杨某某家房门,并进入杨某某家房屋内,盗窃杨某某家中现金1200元现金。
5、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刘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撬开刘某某家房门,并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盗窃刘某某家中100元硬币、软中华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荷花牌香烟一包、银手镯一只(重约十克)。经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银手镯的市场价格为65元,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47元。
6、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金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金某某家房门,并进入金某某家房屋内,盗窃金某某家中80元现金、两包玉溪香烟、银手镯一副(十克),经芜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银手镯的市场价格为65元,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6元。
7、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街道**宿舍**楼许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老虎钳撬开许某某家中房门,并进入许某某房屋内,盗窃许某某家中硬币50元。
8、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老虎钳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社区**自然村雍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撬开雍某某家房门,并进入雍某某家房屋内,盗窃雍某某家中黄山牌金皖香烟两包,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6元。
9、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社区**街道**宿舍**号朱某乙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翻窗进入朱某乙家卧室,并撬开其卧室抽屉,盗窃朱某乙家中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0.8克),涉案价值2350元。
10、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撬棒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倪某甲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撬棒撬开倪某甲家房门,并进入倪某甲房屋内,盗窃倪某甲家中现金500元、硬币50元。
1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邢某某携带撬棒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孙某乙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邢某某使用撬棒撬开孙某乙家房门,并进入孙某乙房屋内,盗窃孙某乙家中**。
综上所述,被告人邢某某共实施入室盗窃11次,涉案金额 6109元。
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福成行政村邢桥自然村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
2.被害人孙某甲、朱某甲、陈某某、孙某乙、倪某甲、金某某、雍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倪某乙、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实施入室盗窃,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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