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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街**,农民。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0日解除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在鄠邑区甘亭街道青羊务村盗窃马某某家正在装修房屋墙体内的铜质电线三百余米,将铜质电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二、三百元,后将赃款挥霍。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在鄠邑区甘亭街道东马营村盗窃吴某某家正在装修房屋墙体内的铜质电线一百一十余米,将铜质电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二、三百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9年10、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在鄠邑区甘亭街道北河头村盗窃王某某家正在装修房屋墙体内的铜质电线三百余米,将铜质电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三、四百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在鄠邑区甘亭街道东韩村盗窃史某某家正在装修房屋墙体内的铜质电线十五米,被当场抓获。

经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以上被盗铜质电线价值共计80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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