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76********,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明光市**镇**村**队,在沪无固定住所。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日、10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先后三次至本区马陆镇胜辛南路1670 号G-15嘉金(段)沪翔养护基地附近,使用铁锹掘取的方式,窃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铜质电缆线若干,后将上述铜制电缆线销赃至汪某某处,合计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邢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单位陈乾坤的陈述,证实其系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0月9日8时许,其在巡逻时发现S6沪翔高速收费站永盛路段附近的电缆被剪断,被盗约240米电缆线,损失人民币24,000元。
2.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1日至10月5日间,邢某某先后三次至其位于本区**路**号废品回收站出售剥皮细铜线,共给邢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3. 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邢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铁锹一把。
4. 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等,证实公安机关自证人处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的情况。
5. 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盗窃后的行动轨迹。
6. 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邢某某的到案经过。
7. 情况说明、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8. 被告人邢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依雯
检察官助理 陆 琪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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