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2200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到镇雄县城商业城,将成某某停放在门面外的一辆碳客牌山地自行车的盗走,经鉴定,价值1785元,案发后,已将被盗自行车追回发还被害人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明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明聪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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