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破锁进入马某某的暂住地,将一个“TTR”牌电锤及一台“美菱”牌电风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0元。

被告人邢某某于次日1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其暂住地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TTR牌电锤一个、美菱牌电风扇一个;2.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其它证据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