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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曾因盗窃,于2017年7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被害人葛某某停在洮南市**小区**号楼北侧**号车库门前的吉G*****奥迪Q7车内,将葛某某放在该车副驾驶上侧手扣内的95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9500元返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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