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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单元**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盗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盗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盗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一路滨西桥西侧的大庆**公司**油井,将自带角磨机和线盘连接到该油井的变电箱上,使用角磨机将该油井外的围栏进行切割,再用手将护栏折断,邢某某通过此种方法共切断护栏16片。当晚,邢某某联系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销赃。次日,5时许,邢某某与李某某在该油井附近见面,邢某某称上述护栏是单位报废的。随后二人将16片护栏装至邢某某驾驶的四轮货车上,邢某某驾车拉运到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内。称重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邢某某人民币1,687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6片自制围栏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邢某某已将赃款人民币1,687元返还被盗单位。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邢某某在大庆**公司**队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邢某某与李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丢失报告、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犯罪记录证明、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结论: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1年1月6日

附:1. 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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