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园**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炉厂区废钢池内进行倒运废钢作业期间,驾驶装载废钢的津A****9货车尾随其他车辆溜出厂区后被保卫人员发现,被告人邢某某遂驾车逃离,将该车藏匿至无瑕街杨泊村焦炭仓库处潜逃,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废钢总重量为5.52吨,价值人民币14160余元。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毅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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