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押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均系天津市**押运公司**,并居住在同一宿舍。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趁被害人毛某某熟睡之际,偷拿其放在枕头下面的更衣柜钥匙并打开其更衣柜,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同年1月28日、2月6日、2月12日,被告人邢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毛某某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2400余元、2000余元。被害人毛某某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案发前已被被告人邢某某全部挥霍。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向被害人毛某某承认其盗窃行为,并通过单位领导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本案和解协议已经达成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凯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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