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4********,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8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24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9月9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23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大道旁“**小吃部”,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该户卧室,将卧室桌子上茶叶桶内的一部白色杂牌手机和四五百元纸币,以及桌上的数百元硬币偷走。
2.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张某甲家,进入张某甲家厨房偷走一桶菜籽油、一桶麻油,数十鸡蛋。
3.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陈某某家,撬断该户厨房铝合金防盗窗,翻窗入室,被陈某某发现后逃走,将三轮车以及盗窃张某甲家物品遗留在陈某某家门前。
4.2019年6月22日夜,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刘某某家,将窗户插销拔开翻窗入室,在一楼房间的黑包盗窃现金3600元后逃走。
5.2019年7月份左右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潘某某家小店,进入该户堂屋和房间盗走放在堂屋内一壶菜籽油、一壶麻油和数十鸭蛋、鹅蛋。
6.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经过**镇**行政村**自然村邢某甲家时,将门口停放的自行车盗走。
7.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和肖某甲从**镇**车站,乘坐受害人朱某某皖BT5122出租车到**镇,被告人邢某某在该出租车副驾驶座位上,将副驾驶工具箱内的白色小包拿在衣服里面偷走,邢某某下车后发现包内没有钱,将包扔掉。后通过出租车公司,朱某某找回该包。
8.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到**行政村路口开五金商店的肖某乙家堂屋里面翻动,被在后面房间内睡觉的肖某乙发现后逃走。
9.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进入肖某乙家五金店隔壁郭某某家,将该户堂屋书几上面鱼缸中的三只乌龟,以及堂屋中的一辆凤凰牌自行车偷走。
10.2019年8月下旬一天夜里,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杨某某家,偷走屋后鸡棚里的6只鸡。2020年元月中旬,邢某某将6只鸡折算人民币3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
11.2019年7、8月份左右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行政村**自然村高某某家,将该户厨房旁边的小屋门撬开,偷走 6只鸡。
12.2019年9月初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张某乙家,进入该户厨房偷走4只鸡。
13.2019年9月7日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邢某某到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李某某家螃蟹塘小屋,将螃蟹塘旁边的小屋门上的铁丝扣剪掉,偷走该小屋内的十几只鸡。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无为市**镇人民广场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民警在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查获人力三轮车一辆、菜籽油一桶、麻油一桶、鸡蛋二十九个、鹅蛋一个,发还被害人张某甲;在肖某丙家查获乌龟一只,发还被害人郭某某;在被告人邢某某指引下查获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徐某某、邢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在第8起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邢某某有多次前科,盗窃犯罪对象有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匀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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