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市**县**镇**村****组。200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从桐城市**客运站乘坐公交车到桐城市**镇**街道。当晚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走到桐城市**镇**村**庄**号商住楼后空地,趁居住在该商住楼二楼的邱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爬上一楼钢构房顶,用木棍撬开被害人邱某某家次卧防盗窗,并进入房间内。被告人邢某某在主卧室床垫下盗取了2300元现金。被告人邢某某将盗窃所得的2300现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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